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操作。但很多人对于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影响损益这一点不太能清晰理解。其实这里面涉及到的原理并不复杂。
当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首先要考虑其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一般是由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折旧(针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或者由成本减去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针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来确定的。
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出售时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出售一处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100万元,其账面价值经计算为80万元,那么这20万元的差额就会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企业的利润。
而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情况稍有不同。出售时,要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即初始成本加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之前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当期损益类科目。例如,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上升了10万元,现出售取得价款100万元。那么首先价款与账面价值(80+10=90万元)的10万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之前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也要转入当期损益,这样总共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就是2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对损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其计量模式以及取得价款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因素。理解这些对于准确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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