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地税发票的处理产生了疑问。那么,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于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其次,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需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对于地税发票的缴销问题,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使用的地税发票向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地税发票相关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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