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会涉及到不动产领用自产原材料的情况,而这其中关于进项税额如何转出是一个让不少人感到困惑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讲这方面的知识,帮助大家理清思路。
理解相关概念
首先要明确,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不动产领用自产原材料时,由于这些原材料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能就需要对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确定转出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不动产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比如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在领用自产原材料时,就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动产是既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这种情况下就无需转出。
计算转出的金额
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有一定的方法。通常是按照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例如,某企业领用自产原材料用于修建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不动产,这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是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0万×13%=1.3万元。
账务处理
在账务处理上,当确定要转出进项税额时,要做相应的会计分录。比如前面例子中,领用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原材料”(原材料成本),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领用自产原材料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以及如何转出,需要根据不动产的具体用途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和处理。只有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计算和账务处理,企业才能在税务方面合规运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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