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将公司库存商品赠送给他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
当公司决定将库存商品赠送出去时,我们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对于将库存商品赠送的会计分录,我们可以这样来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这里,“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将库存商品赠送出去,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库存商品”科目则是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在将库存商品赠送出去时,库存商品减少,因此要在贷方进行记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将库存商品赠送出去,虽然没有直接取得货币收入,但在税收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要确认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时,应按照该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格)来计算。如果该库存商品没有公允价值,可以按照其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来确定。
公司将库存商品赠送出去时,需要按照上述会计分录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核算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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