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该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呢?这对于准确进行账务处理以及理解投资关系至关重要。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
首先要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如果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也就是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这种情况下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超过50%的股权,基本能掌控乙公司的重大决策,此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就适用成本法。
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则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能在乙公司一些重大决策上有一定话语权,这就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持股比例参考
持股比例虽然不是绝对的判断标准,但也能提供一定的参考。一般来说,持股比例超过50%,很可能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往往适用成本法。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限制条件导致投资企业并不能真正实施控制,那就不能单纯依据持股比例来判断采用成本法了。
而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时,通常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大概率要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过同样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比如通过协议等方式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却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这种情况下也应考虑采用权益法。
准确判断是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需要综合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持股比例等因素,不能仅凭单一条件就下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正确运用相应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