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在取得二次收入时,关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备受关注。不少退休职工在享受退休生活之余,通过一些途径获得了额外收入,比如返聘工作、个人投资收益、出租房屋等,而这些二次收入的个税缴纳方式各有不同。
返聘收入
如果退休职工是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再次就业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每月收入扣除5000元(目前的减除标准)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对照相应税率表计算纳税额。
个人投资收益
像退休职工通过储蓄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等,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若是通过投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或者投资基金取得收益等情况,就需要根据具体规定纳税。例如,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出租房屋收入
退休职工若将自有房屋出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相应税率(一般为20%,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额。
退休职工取得的二次收入不同,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和标准也不一样。要准确了解自身应如何纳税,还需结合具体收入情况,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确定,这样既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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